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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新**饭店厨师,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村023。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因怀疑姘居女友高某某与他人有性关系而购买摄像头,并趁高某某不在家之机,将摄像头安装在本区**镇**路**弄**号**室高某某的房间内。2020年8月,摄像头录下高某某与其他男子的性爱视频,任某某将上述性爱视频保存于自己的手机中。随后,其将上述视频、视频截图发送给高某某。2020年8月31日,任某某威胁高某某要将上述视频发送给高某某家人,并向高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2020年9月9日,任某某再次威胁高某某,高某某遂报警。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任某某已获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其认识被告人任某某,2018年双方成为男女朋友并在其暂住处同居。2019年因感情开始疏远,任某某不经常住在其住处。二人经常吵架,最终分手。2020年8月21日,任某某将其在家里和男同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送给其,还说要发送给其家人。8月31日,任某某又突然到其家中,看到那名男同事也在,任某某就言语威胁了那名男同事,男同事离开之后,任某某就要求其赔偿10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就要将其和男同事的性爱视频发送给其家人。当晚,任某某又发送了一段其和同事的性爱视频给其。9月9日,任某某又打电话威胁其要发送视频给其老公,其遂报警。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安装于被害人高某某卧室内的摄像头拍摄了高某某与他人的性爱视频,并保存于手机内。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任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5.《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已获被害人高某某谅解。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7.被告人任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安装摄像头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敲诈勒索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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