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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5********,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陕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先后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三门峡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大唐风力发电公司渑池县分公司青龙山风力发电土建项目施工工程,任某某承包并任项目负责人。该项目位于渑池县仁村乡南坻坞村东山和南疙瘩山。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将位于渑池县仁村乡南坻坞村东山原有道路扩宽4米,并在山顶修建风力发电基座平场,非法占地9.5亩,造成林木柏树毁坏790株,经鉴定价值2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承包协议等;2.证人陈某某、李吗等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毁坏林木价值2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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