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该执行局逮捕。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蒋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手持砍刀在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爱心街,无故对张某某所开的“兄弟大排档”进行打砸,将“兄第大排档”的招牌、门面玻璃、展示冰柜和用于切菜的台子砸烂,并殴打张某某的妻子林某某,致使林某某背部软组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被毁坏的财物损失为1834元。
2018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2018年10月12日下午,任某某容留蒋某某、罗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8年10月14日中午容留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10月14日晚上21时许容留罗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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