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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江**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在金牛镇**村李某某家中,被告人任某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及生活矛盾发生争执,被告人任某某用手打着李某脸上两下,李某父亲李某某看见李某被打后,用手打了被告人任某某脸上一巴掌,随后被告人任某某用拳头打了李某某的胸口左侧,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永新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76920****)。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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