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福清市**镇**酒店一楼电梯口被被害人李某甲的朋友潘某某碰撞,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甲上前打了被告人任某某一下,双方互殴。被告人任某某被同行的林某某等人劝离到酒店门口,后任某某又冲进酒店大厅将被害人李某甲踹倒在地,并用拳脚殴打李某甲的头部、面部,致李某甲右眉弓皮肤裂伤、双眼眶、鼻背部软组织挫伤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鼻中隔骨折。被告人任某某被李某甲一方人员殴打致鼻背部软组织挫伤,右手食指被人咬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任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补充协议、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林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辩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0年8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87777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18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