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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3月9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16时许,在卢某某**村蔬菜大棚工地,被告人任某某在施工期间与卢某某**镇居民张某某因施工问题产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厮打,任某某将张某某面部击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左侧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任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积极向张某某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李则领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山东省单县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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