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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住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1月0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寿光市**镇**村北侧张某某的院子内醉酒后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某右侧小腿踹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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