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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任某甲伙同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余姚市**街道**KTV二期北侧十字路口,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倒车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刮擦而发生争执,被告人任某甲及杨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手段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身上的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任某乙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乙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宁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乙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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