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任某某,2019年8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正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21时许,在新乐市正莫镇正莫村南路上,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打伤。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受外力作用,肋骨两处以上骨折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定州市;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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