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未检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街**巷**号**楼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持菜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某右耳、颈部、左胸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锥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2卷。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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