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14,汉族,初中文化,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在我市湛河区****家属院路边,被告人任某某和被害人豆某某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豆某某鼻部被任某某打伤。经鉴定,豆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任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娜
温欣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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