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小名二牛,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街**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早晨七时许,平遥县杜家庄乡仁庄村村民马某某和邻居王某甲因为泼污水的事情发生口角。被告人任某某在家听见院门外其母亲马某某与邻居王某甲(小名占某某)吵闹后,拿棍子出了院门将王某甲打倒在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妻子)看见任某某打其老公便上去与任某某争夺棍子,在争夺过程中任某某朝赵某某腰部踢了一脚,将赵某某踢倒在地致其腰部受伤。

经平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提出重新鉴定,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遇事不能冷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