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任斌,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捕前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任斌与被害人毕某某在寿阳县看守所二监区203室因打扑克产生纠纷,后任斌对毕某某进行殴打,其他在押人员将二人分开。后该二人再一次扭打在一起,被其他在押人员再次分开。之后毕某某在铺位上看电视,任斌拿笤帚走到毕某某身旁,用笤帚对毕某某进行殴打,致毕某某右眼受伤,现右眼球已被摘除。经鉴定,毕某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黑矇,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斌的供述;2.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3.证人程某某、何某某等6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物证;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指认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毕某某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19年11月12日
附: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案卷两卷移送。
物证:红色塑料质笤帚一把。
看守所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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