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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0时30分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市场内,被害人罗某某因家庭琐事,前去质问被告人任某某时,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相互殴打,被告人任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罗某某鼻部、左眼部打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菊香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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