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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住湖北省嘉鱼县********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4月1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12月12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5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院批准逮捕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2月17日;自2020年4月1日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1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何某某邀约被告人任某某、胡某某等人到嘉鱼县**镇**镇找廖某甲要账,期间廖某甲的儿子廖某乙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厮打起来后,任某某持钢片将廖某甲的左侧胸部刺伤。经鉴定,廖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某赔偿廖某甲7.2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4.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嘉鱼县公安局辨认笔录;6.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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