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该区**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1时3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地下商城靠近大众巷的一保安室内,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任某某致王某某口鼻出血,丧失意识。后王某某被120送往兰大二院抢救,于2019年7月22日救治无效身亡。经鉴定,王某某系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引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铭贵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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