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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址清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8日16时许,在临西县**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引起争执,后任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刘某某胸部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清河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93195****。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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