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巷**号**房其前女友张某某的住处,因感情发生纠纷,任某某持菜刀砍伤张某某的头部、手部、腿部等部位,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全身多处刀砍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任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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