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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放火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清河县****村**号,无固定住所,2016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31日因诈骗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5月4日因盗窃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2月1日因盗窃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任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6日经院批准,当日被清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用打火机引燃清河县**小区门口东侧路北的一垃圾桶内的垃圾,在远处驻足观看几分钟后离开,致使附件二辆汽车完全烧毁,三辆汽车部分烧毁,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772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顾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清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烧毁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放火,致使多辆汽车被烧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志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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