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放火于2019年12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因对邻居任某某踩坏蒜苗发生争执未赔偿一事对任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携带家里剩下的汽油到任某某所开诊所门口,因大门关闭未找到人,任某某将携带的汽油泼在任某某诊所门口东边的空地上;接着又去附近加油站购买20元汽油,欲再次使用购买的汽油泼到任某某家中,因被任某某及时发现未得逞,后任某某将汽油夺走并拨打电话报警。
被告人任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情况说明、销售汽油登记表;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任某某到加油站购买汽油的情况;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任某某携带汽油欲放火的事实;4.被告人任某某对携带并购买汽油倒在任某某家的事实供认不讳;5.人身检查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实施放火,准备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犯罪预备、被害人要求从重处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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