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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7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室,现住广东省增城市**镇**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西安市西徕福美食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任某某未发放该酒店58名员工2012年10月、11月两个月工资共计162660元,并于同年12月2日逃匿,后经刘伟等人投诉,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12日送达雁人社监令字【2012】第0522号限期改正决定书,指令于2012年12月13日之前支付全部工资,并送达该公司住址,任某某未按照期限解决问题,2012年12月19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移交本案。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未支付58名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资料、工商登资料等;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罪行,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张,《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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