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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15)东巍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任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17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上述判决,于2016年3月4日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浙07民终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任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13日,浙江**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任某某送达(2016)浙0783执454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任某某仍未履行。

经查,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名下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汇入金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任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案件无法顺利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

2020年7月1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公安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家属已与浙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移送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红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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