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捕前住深州市西外环**快递门店。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在深州市西外环**快递门店三楼被害人高某某所居住的房间内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果;当月31日6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再次在被害人的房间内欲强行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果。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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