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到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其前妻刘某某的住处,意图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刘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仍采取摁压等手段,强行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6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衣物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任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任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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