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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镇**村**号,居住地招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货车大××司机。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街道**村**号,居住地招远市**街道**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招远市盛世娱乐KTV唱歌,在大厅因与被害人李某甲有身体擦碰双方认识,任某某邀李某甲到自己包间内喝酒,在包间内双方言语有不愉快,后互留了联系电话,这时被害人李某乙开车来接李某甲,李某甲要离开时邀请任某某去“南炉烧烤”吃烧烤,任某某同意。

任某某与一同在盛世娱乐KTV唱歌的被告人张某某按照李某甲的指引先后到“南炉烧烤”、金凤花园南门、金都花园南门等地均未见到李某甲,这期间双方一直有电话联系,李某甲又指引到都市118宾馆附近喝茶,两被告人到了都市118宾馆门口后,任某某从车上拿一根木棍,张某某从车后备箱拿锤子,将已到达现场的李某甲头部打伤,将李某甲乘坐的李某乙的白色海南马自达轿车砸坏。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海马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宋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文移送侦查案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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