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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微信号“rxl1510358****”在微信上组建“俱乐部5****1暴富”的微信****,在**麻将APP上组织他人赌博,累计81人参与赌博。由输钱的人按照所输的点数折合成输钱的金额加1元私发给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任某某在扣除自己每锅抽取的锅钱4元后再按照赢钱人赢的点数折合金额后私发给赢钱的人,经侦查查明其微信红包记录赌博交易总收入为3****.06元,总支出为3****.32元,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所得2***.74元,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交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任某某将2***.74元(实际缴纳2**4元)非法所得上缴至本院涉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任某某作案手机一部、扣押非法所得2***.74元(实际缴纳2**4元);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手机截图、微信红包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郭某某、闫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闫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实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恒强

书记员:  张谊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该案涉案款物黑色360N6牌手机一部及非法所得2***.74元(实际缴纳2**4元)随案移送交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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