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街道**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名为“大亨互娱”的手机APP上赌博并作为代理,期间,任某某邀约他人进入该平台赌博并抽头渔利,玩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任某某兑换积分(1元人民币兑换10个积分),任某某收到红包或者转帐之后为玩家在APP中上分,玩家进入APP后选择“牛牛、三公、炸金花、龙虎斗”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大亨娱乐”手机APP中系统自动设定根据不同的赌注大小、玩法及每轮所赢积分对赢的玩家进行抽头渔利,抽头渔利的金额以APP中积分的形式体现,同时,任某某还发展下级成员为代理并邀约玩家进入手机APP参与赌博,与代理共同抽头渔利,任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5696.5元。另查明,任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人:证人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视频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赌博软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邀约他人在网络软件赌博,接受投注,抽头渔利人民币6569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任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任某某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因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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