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组建微信群,利用“紫幻麻将”手机软件组织群内成员进行网络赌博,每局从中抽取渔利,共计获取抽头渔利10610元。案发后,任某某主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0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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