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平县**镇**村委**小学附近其自家开的**超市内放置两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赌博机认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党员信息查询证明书证;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提供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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