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住个旧市**小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个旧市青年路**号出租房内,非法摆设“开门胡”游戏机9台、“97明星”游戏机7台,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9年6月14日16时许,该场所被个旧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1名涉赌人员。

经鉴定,上述16台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4.被告人任某某以及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