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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园**号楼**号房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转卖他人。

经查,现有电信诈骗被害人侯某某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号内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转入被告人任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内。另有龚某某德某某黄某某等13名电信诈骗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转入被告人任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内。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涉案赃证款物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任某某持有的手机、平板电脑;2.书证: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查询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德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鉴定提取的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蕾

检察官助理  焦  

检察官助理  杨嘉玺

                                      2021129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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