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以对兰陵县公安局及大仲村镇党委政府处理其问题不满意为由,多次无理上访,并以此索要共计9万现金后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被告人任某某以兰陵县公安局对其被打一事处理不满意为由,而多次无理上访,并以此给兰陵县公安局施加压力, 2016年7月,向兰陵县公安局索要现金4万元。
2、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以兰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酒后驾车的处罚不满意为由,而多次无理上访, 2017年8月,向兰陵县公安局索要现金4万元。
3、2018年6月,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村曾租赁任某某的房屋作为放火指挥部,并向其支付电费。后被告人任某某以电表不准为由,多次拨打电力服务电话反映。在进行校验后任某某仍不认可,继续拨打电话反映该问题,以此给兰陵县大仲村镇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至2019年6月11日,任某某向兰陵县大仲村镇政府索要现金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4月1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 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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