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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任**(绰号司令),男,1968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观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焦**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任**酒后到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街上的“天伦大药房”,以自已“相中”营业员焦**为由,公然掏钱要求与焦**发生性关系,并拉着焦**的胳膊进行纠缠,被焦**的同事等人拉开。9月底一天,任**酒后又到天伦大药房找焦**,焦当时不在店内,任**以不给焦的电话就不走相威胁,获取焦的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焦**,提出多加钱让焦与其发生性关系,电话被焦挂断。11月24日19时,任**酒后又至天伦大药房找到要下班的焦**,要求再多加钱,让焦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跟着焦**拽其胳膊,焦被吓跑回家。回家后,焦**将此事告知其丈夫李向南,二人找到任**家,李向南用拳将任**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焦**的陈述;4、证人郑**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任**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追逐、拦截、骚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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