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对保定市竞秀区西鲁岗村开发盖房的情况不满,于2019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保定市西鲁岗5区2号楼房子属于商品房,仍在西鲁岗5区2号楼以破坏门锁的方式,将其中的4套门锁进行更换,强行占有。 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每套门锁价格为60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供述,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岚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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