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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滕州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以不给钱就滞留北京上访为由,向前去接访的滕州市**镇***居党支部书记张某索要现金2000元。

2.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以***有限公司环保污染为由,多次到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滕州市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国家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上访。期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14次对***有限公司排放物检测,结果均为正常,并先后5次向被告人任某某送达检测结果和书面答复意见。被告人任某某投诉、举报该局检测造假,并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等敏感节点到国家信访局、住建部、自然和环境资源部等部门上访登记50余次,扰乱了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聪

王晓东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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