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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7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村**组**号。2008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3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至**路**弄**小区南门,与保安王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某。保安侯某某、于某某闻讯赶至现场并报警,被告人任某某脚踢被害人侯某某。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任某某传唤至塘桥派出所,被告人任某某又脚踹特保队员祁某某腰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侯某某因外伤致左手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祁某某因外伤致腰部软组织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祁某某的陈述,证实三人被被告人殴打受伤的情况。

3.证人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事情发生的经过。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民警调取和接收到涉案视频资料,视频显示被告人任某某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5.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8.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任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小勤

检察官助理卫祖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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