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灵石县**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甲以灵石县**村拆违治乱期间该村粮站承包人被害人任某乙不配合为由,于2017年9月4日、5日指使村民任某A、任某B用砖将粮站大门砌堵,后任某乙妻子乔某某因运粮车还在粮站院内,便把大门口砌的墙给拆了;2017年9月8日任某甲又指派任某丙倾倒两车建筑垃圾将粮站大门再次封堵;任某乙为将粮站内的粮食运出于2017年9月15日将粮站大门建筑垃圾摊开,任某甲得知后安排任某丁用挖掘机将粮站大门门口再次封堵;之后任某乙和村委主任任富强找任某甲商谈往外运粮的事情,任某甲同意任某乙摊开垃圾运出粮食,2017年9月23日任某甲指使仝某某用装载机将粮站大门第四次封堵。直到2018年4月份王禹乡乡长、**等人查看粮站时任某甲才将粮站大门进行平整。被告人任某甲先后指使他人四次围堵任某乙承包使用的粮站大门,造成任某乙无法正常使用粮站,严重影响该粮站的正常运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敏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任某甲现住灵石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