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住寿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5时30分左右,寿阳县温家庄乡大东庄村村民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来到该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明知被害人朱某甲属于执勤工作人员,对正在执勤的朱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后任某某被村干部及公安民警劝离。
约二十分钟后,任某某再次来到疫情防控卡点,对正在执勤的朱某甲进行威胁。
17时10分左右,任某某从其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再次来到疫情防控卡点,持菜刀对正在为村民登记信息的朱某甲进行殴打,并将朱某甲压倒在地,掐朱某甲的脖子,致朱某甲头部、颈部、腰部、右手身上多处受伤,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任某某于2020年2月7日被公安人员在温家庄乡大东庄村防疫卡点附近依法抓获。任某某殴打被害人朱某甲所持的菜刀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朱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朱某乙、崔某某、朱某丙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4.扣押清单、诊断建议书、会议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照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辱骂、威胁、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卫国
2020年2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