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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93********,汉族, 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巷**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号楼**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何爱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在本市河西区**路**交口奥斯卡酒吧一侧,被告人任某某与杨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因费用问题与出租车司机谷某某发生争执,后对谷某某及上前劝阻的出租车司机张某乙实施殴打,致使谷某某、张某某二人头面部受伤。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对谷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告人任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头皮软组织挫伤、口腔黏膜破损均为轻微伤,张某乙额部皮擦伤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任某某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等物证;

2.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 证人朱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谷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  磊

检察官助理:刘运佳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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