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住**村,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去右玉县委找县领导上访反应问题,县委工作人员引导其先到县信访局登记反应,任某某为了制造事端,给政府施压引起社会关注,不听劝解,服下随身携带的农药草甘膦自杀,被县委工作人员及时制止,造成县委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搜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琳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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