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7********,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由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在本村任某乙承包地处,朝任某乙车上、身上泼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恐吓任某乙要点火,阻拦任某乙等人平整土地。
2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任某甲到任某乙等人承包地处,采用坐在拖拉机上和躺在拖拉机底下的方式,阻拦任某丙等人耕地。
32020年7月3日晚上,被告人任某甲又跑到任某乙等人承包地里,将任某丙等人的部分玉米种子、化肥用刀子割开袋子,攘在地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无事生非,恐吓、拦截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素欣
检察官助理:刘京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甲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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