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任**,男,汉族,1982年04月05日出生,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2********,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任庄村*组***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任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6月0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6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6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2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15时许,王**和徐**、赵**等人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小王楼村打扫卫生时,王楼乡任庄村村民任**酒后滋事,为其姑父王**出气肆意殴打王**,对王**拳打脚踢,并将后来赶到的王**妻子冷**打伤,经鉴定,王**、冷**二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任**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103707958。
2、侦查卷宗证据材料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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