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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卖淫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4月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经营的汾阳市**洗浴店内容留四川籍妇女张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雅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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