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住汾阳市**,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4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其经营的汾阳市**洗浴店内容留四川籍妇女张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雅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汾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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