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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由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江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9日、9月13日、9月15日,被告人任某某先后三次在长宁县铜锣乡百花村7组2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2.2019年9月17日,任某某在长宁县铜锣乡百花村7组2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冯某某与其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  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案件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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