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刘某某、江某某夫妇二人,三人约定购买毒品一起吸食,后刘某某、江某某携带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毒品,与被告人任某某乘出租车前往南充市嘉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任某某负责看护的其朋友朱某某的房子),三人在客厅内将该毒品共同吸食。         

2020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任某某通过微信和刘某某约定在刘某某处共同吸食毒品,因觉毒品太少,任某某转账600元给刘某某,安排其购买毒品后前往嘉陵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任某某负责看护的其朋友朱某某的房子)共同吸食后,任某某先行来到该房屋中,刘某某在王某某处购买毒品后与江某某也来到此处,三人将所买毒品共同吸食,期间,王某某也前来与任某某等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他人提供处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