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住文安县****小区1号楼3单元402室,城镇居民。2016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3日因吸毒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冯某某、韩某某、小权、在任某某居住的文安县某某小区1号楼3单元402室内吸毒。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任某某因吸毒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山花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