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销售人员,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初,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7日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席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燕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8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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