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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街**号**楼**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任某某将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停靠在湘潭市**中学附近,之后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将其车牌号为湘C*****的小型汽车停靠在湘潭市**中学附近,之后在车内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朱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其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 玲

代理检察员:胡晚晴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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