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7********,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村**厂**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任某某将自称是其宅基地的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村**厂**号西侧地皮,以13万价格将该地出售给被害人梁某某,并先后与梁某某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协议和建房承包合同。在任某某长期未履行合同后,梁某某得知该地与任某某无任何关系而向任某某追要钱款,任某某多次推诿后逃匿拒不归还。案发后,任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已先行退赔梁某某损失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宅基地转让协议、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鹏
马海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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