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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危险驾驶罪)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32号

被告人任某某(台湾籍),男,1966年****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0*******,研究生文化程度,台湾省**县人,**(重庆)**有限公司技术管理人员,住重庆市高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问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的小型普通轿车搭载孙某某等三人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路**火锅店出发往**车库方向行驶,行驶至**车库出入口时,任某某驾驶车辆与车牌号为渝A*****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并未停车处理事故,径直将车开进**小区地下负一层车库。民警在车库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任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带至医院进行静脉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任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抽血化验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

2.案卷二册、证据材料十一页、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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